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,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,穩定市場預期和就業,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出臺《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)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明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。
一、適用哪些主體?
《公告》主要是面向制造業中小微企業,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(含2000萬元)4億元以下(不含4億元)的企業(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)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(不含2000萬元)的企業(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)。
注意: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。
二、怎么確定銷售額?
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,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。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,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/實際經營月份×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。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,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/實際經營月份×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。
三、延緩繳納的稅費期?
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、11月、12月(按月繳納)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(按季繳納)的企業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(代扣代繳除外)、國內增值稅、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。
四、可以延緩繳納多少?
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,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,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%,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規定的全部稅費。
五、延緩限制?
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。
注意:延緩期限屆滿,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。
溫馨提示:
本《公告》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,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,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。
本《公告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